母公司對子公司人員的獎勵是否扣繳個人所得稅
【問題】
母公司對子公司人員的獎勵是否扣繳個人所得稅?
【答案】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guī)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同時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的獎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293號)規(guī)定:個人因在各行各業(yè)做出突出貢獻而從省級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取得的一次性獎勵收入,不論其獎金來源于何處,均不屬于稅法所規(guī)定的免稅范疇,應按"偶然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所以,子公司員工不在母公司任職,其取得的獎金不屬于與任職受雇取得的所得。母公司要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繳子公司員工的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