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稱消減“稅痛”是供給側改革的核心
“供給側”作為一個不斷升溫的詞匯,其熱度在可預見的時間內,注定還將繼續(xù)升高。“供給側”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簡稱,其權威表述為:“在適度擴大總需求的同時,著力加強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著力提高供給體系質量和效率,增強經濟持續(xù)增長動力,推動我國社會生產力水平實現(xiàn)整體躍升。”這一表述的深意或在于,它不僅是一個國家宏觀經濟層面戰(zhàn)略調整的新提法,同時意味著中國社會總體治理戰(zhàn)略的調整與轉變。
而財稅體制改革是與我國整體經濟改革同時推進的重要舉措,關乎全社會每個人的切身利益。如今,這項改革正在本屆政府的推動中不斷深化。
那么,在供給側的背景下,財稅體制改革何去何從?如何理解“稅痛”?“稅痛”的具體表現(xiàn)在哪個幾個方面?怎么做可以消減稅痛?本報記者就此專訪知名財稅倫理學者、西安市稅務學會副秘書長姚軒鴿。
“供給側”為財稅改革提出新要求
記者:在供給側的背景下,財稅體制改革需要有哪些作為?
姚軒鴿:“供給側”為財稅改革提出了新要求,也就是為未來中國財稅改革提出了主要目標與使命:
一,必須明確公共產品供給的責任,徹底改變政府責任錯位與越位的問題。根本措施在于,啟動實質性的政治體制改革,改變目前民主位階較低的現(xiàn)狀。近期目標在于通過建立和實施協(xié)商民主,建立國民利益表達機制,改善政府與民眾之間“信息不對稱”的現(xiàn)狀,實現(xiàn)供需信息的透明化,重點在于切實落實《預算法》,強化財政支出的透明與公開,保障公共資金收支權力能得到有力有效的“閉環(huán)式”監(jiān)督與制衡。
第二,必須通過“系統(tǒng)性”重構的“供給側”結構性財稅體制改革,全面彌補公共資金來源與支出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缺陷,全面化解公共產品供給成本高、數(shù)量少、品種單一等矛盾。在稅收方面,政府要減稅、減權,做好本分。要通過“費改稅”,全面降低納稅人稅負。在支出方面,要借用大數(shù)據(jù)時代的技術優(yōu)勢,準確收集全體民眾的真實性公共產品需求與私人產品偏好,徹底改變以往根據(jù)政府及其官員的意志與偏好供給公共產品的習慣性做法。既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更要“用于民之所需”。關鍵是,必須建立公共支出權力“閉環(huán)式”有效監(jiān)督機制,消減公共資金浪費現(xiàn)象,堅決消減公務成本。
第三,要重視公共產品結構缺陷問題,研究供需錯位問題存在的主因,徹底解決公共產品合意性差、性價比低的問題。既要重視“低級需要”、“物質主義動機”,或者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等物質性需要類公共產品的供給,也要重視“中級需要”、“社會性動機”,即社會性需要,諸如歸屬和愛的需要以及自尊等需要類公共產品的供給,特別是認識和理解的欲望、審美、自我實現(xiàn)等高級需要類公共產品的供給。核心在于加大基本制度類———諸如人道自由、公正平等類制度性公共產品的供給。既要重視“內在屬性”公共產品的供給(民生類),更要注重“外在屬性”類公共產品、“表現(xiàn)屬性”類公共產品、“抽象屬性”類公共產品的供給,等等。
第四,必須借助“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契機,徹底解決公共產品供給機制落后低效的問題。為此,必須建立公正、公開、透明的供給機制。而且要通過公共產品生產過程和體系等要素的優(yōu)化,全面提升公共產品總體供給水平的提升。
進而言之,“供給側”為財稅改革提出的新要求與新期待如下:一步要通過“總量減稅、總體減速”,消減普遍性、表層的納稅人“稅痛”;第二步則要“財政透明、預算公開”,建立財稅權力長效監(jiān)督機制,逐步解決征納稅人之間權利與義務分配不公的根本問題;第三步要“擴大稅權民意基礎,建立利益表達協(xié)調機制”,確立“納稅人主導的稅制”,逐步解決公共產品供給領域存在的主要問題與根本問題,直接促進和保證公共產品供求關系的高位階動態(tài)平衡,間接促進和保證私人產品供求關系的高位階動態(tài)平衡,終增進全社會和每個國民的福祉總量。
消減稅痛是供給側改革的核心問題
記者:您在前面提到消減納稅人的“稅痛”,這里所說的“稅痛”怎么理解?
姚軒鴿:邏輯上,如果國民給國家交了稅款,但卻沒有交換到預期的公共產品與服務的話,這個國民的公共需求便未得到滿足,便會產生一種痛苦的心理。這種痛苦的心理,便是“稅痛”。毋庸置疑,凡是納稅者“稅痛”越大、越強烈、越持久的稅制,便越惡劣越落后,越難以籌集到期望的公共產品生產資金,只能提供合意性低的公共產品和服務,從而消減全社會和每個國民的福祉總量。換句話說,“稅痛”大意味著很難提供高性價比的公共產品和服務,意味著公共產品供給不足。
相反,凡是納稅者“稅痛”越小、越短暫的稅制,便越優(yōu)良越先進,越容易籌集到期望的公共產品生產資金,并提供合意性高的公共產品和服務,滿足全社會和每個國民的公共需要,增進全社會和每個國民的福祉總量。同理,“稅痛”越小、越短暫的稅制,越容易提供高性價比的公共產品和服務,也就意味著公共產品供給到位。
由此可見,消減“稅痛”自應成為供給側改革的核心與重點。
記者:請您介紹一下“稅痛”有哪幾種具體表現(xiàn)?
姚軒鴿:主要有四種“稅痛”。強烈的,也是淺表的“稅痛”,便是納稅者因稅負太重所感受到的“稅痛”,即所謂的稅負“稅痛”。道理在于,由于稅負較重,一方面直接減少了納稅人可支配的收入與財富,很容易被關注和在意,容易“痛”;另一方面,也因為此類“稅痛”強烈,容易被觀察到。自然,社會各界關于消減此類“稅痛”的呼吁之聲便大,但客觀上,也相對容易被消減。
其次的“稅痛”即所謂的稅種“稅痛”。顧名思義,也就是由于稅種不同所帶來的“稅痛”。比如直接稅與間接稅相比,直接稅的“稅痛”敏感度相對較大,間接稅的“稅痛”敏感度相對較小。即是說,在相同稅負之下,直接稅的“稅痛”感要大一些,間接稅的“稅痛”感要小一些。
或者說,在納稅者交納相同稅款的前提下,兩類納稅者對公共產品與服務的滿意度是不一樣的。直接稅納稅者對公共產品的性價比期待要高一些。因為他知道自己實際交納了多少稅款,也就自覺不自覺地在意和追問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質量與數(shù)量。相反,間接稅納稅者對公共產品的性價比期待要小一些。因為間接稅納稅者并不十分清楚自己真正交納了多少稅款。自然,其“稅痛”感就會相對小一些,不太在意稅款的真實用途和效率??陀^上,便容易忽視對政府用稅的監(jiān)督與防范,縱容稅權的濫用與作惡。
再次的“稅痛”便是因為征納之間權利與義務不平等導致的“稅痛”。既包括征稅環(huán)節(jié)不平等導致的“稅痛”,也包括“用稅”不公導致的“稅痛”。質言之,此類“稅痛”是指征納之間基本權利與義務分配不遵從平等原則、非基本權利與義務分配不遵從比例平等原則所導致的。一句話,只有“取之于民”,沒有“用之于民”,進一步說,沒有“用之于民之所需”。直言之,公共產品和服務的供給沒有遵從公正平等原則分配。
后的“稅痛”,也就是稅款的征收和使用未經納稅人“同意”之“稅痛”。這是因為,一方面,“同意”意味著財稅權力的合法與否。而且,唯有在合法財稅權力保障下的權利與義務分配才可能公正平等,在不合法財稅權力保障下的利益索取與奉獻由于無關乎權利與義務,也就無關乎公正與平等。另一方面,因為“同意”直接關系著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的合意性,關系著納稅者對公共產品與服務的滿意度,以及主觀“稅痛”的大小,所以,也就關系公共產品供給與需求的動態(tài)平衡度。
由此可見,如果能有效消減這四種“稅痛”的話,便意味著公共產品和服務性價比的提高,意味著供給側改革的到位,以及全社會公共產品與私人產品供求關系的高位階動態(tài)平衡。必須說明的是,公共產品性價比的提高,本來是私人產品高性價比的前提和保障,比如優(yōu)良市場經濟規(guī)則的制定與捍衛(wèi)等基本制度創(chuàng)建類的公共產品,等等。
把握重點分清主次
記者:您認為消減“稅痛”應該怎么做?
姚軒鴿:公共產品的“高性價比”不僅有助于滿足每個國民基本物質類公共需求,比如安全、生存、人際等等,也有助于滿足每個國民社會層面類公共需求,諸如自由、尊嚴、法治、民主等等,同時還有助于每個國民高級精神類公共需求的滿足,諸如創(chuàng)造性、藝術性需求等等。
當然,從“稅痛”消減的難易與強烈程度而言,消減“稅痛”的順序是:稅負之“稅痛”——稅種之“稅痛”——征納不平等導致的“稅痛”,——“稅權”民意基礎不堅實之“稅痛”。但“稅權”之“稅痛”屬于根本、重要之“稅痛”,這一“稅痛”的消減,顯然有待于整個社會政治體制的文明轉型。
總之,不僅全面消減“稅痛”應該成為供給側改革的核心要義和重點,而且,消減“稅痛”還應把握重點,分清主次,講求智慧、策略與藝術,遵從“稅痛”的形成機理與規(guī)律。否則,一切看似動機良善的消減“稅痛”行動,完全可能事與愿違。而消減“稅痛”的實踐順序與改革目標應該是:加大減稅力度——降低間接稅占比——強化稅制公正——提升財稅權力合法性。唯有如此,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才可能結出預想的碩果,走出經濟長期下滑的泥淖,促進中國社會的文明轉型,終增進全社會和每個國民的福祉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