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明確石油特別收益金扣除后預繳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調整石油特別收益金扣除方法后
有關企業(yè)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
稅總函〔2015〕21號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云南、陜西、甘肅、寧夏、新疆、青海?。▍^(qū)、市)國家稅務局: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石油公司)調整所屬分公司石油特別收益金核算方法后,對其企業(yè)所得稅預繳問題通知如下:
中石油公司將2014年度繳納的石油特別收益金,按照配比原則分攤到所屬分公司列支。根據(jù)《財政部關于印發(fā)〈石油特別收益金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06〕72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規(guī)定,石油特別收益金準予在企業(yè)所得稅前扣除,中石油公司所屬分公司應當按照扣除石油特別收益金后的利潤額計算預繳稅款。鑒于2014年前三季度企業(yè)所得稅預繳期已經結束,中石油公司所屬分公司預繳2014年第四季度企業(yè)所得稅時,按照扣除全年石油特別收益金后的實際利潤額預繳稅款。
2015年1月1日起,中石油公司所屬分公司按照扣除石油特別收益金后的利潤額計算預繳企業(yè)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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