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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國家審計獨立性的影響因素,在不同的社會政治、經濟制度下,其影響程度和范圍不同。特別是我國當前處于市場經濟的轉型期,影響國家審計獨立性的因素較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多且復雜,但最主要的有:
(一)社會經濟體制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審計制度必須與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與市場經濟的目標相一致。我國當前仍然處在經濟轉型的關鍵時期,人治和法治的思想在不同程度上制約和影響著審計的獨立性法治環(huán)境。
(二)國家政治體制
政治體制決定審計制度,影響著國家審計的地位和效果,同時決定審計制度的方向和發(fā)展。從理論上說,我國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和決策中樞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但由于特殊國情,我國是執(zhí)政黨處于權力重心,資源分配權和審計權的矛盾也更加突出。因此,能不能使資源分配權和審計監(jiān)督權相互協調,選擇什么樣的審計制度是由國家的民主、法治程度所決定。
(三)審計機關的地位
國家審計在國家治理結構中的地位通常是在一國憲法中規(guī)定的,具有獨立的監(jiān)督地位。在中國,雖然是《憲法》對審計予以規(guī)定,但國家審計實際上隸屬于國務院和地方各級政府,審計機關是各級政府的一個組成部門,履行行政職能,是典型的政府審計(行政性國家審計)。因此,國家對審計手段運用程度是影響審計權威性、公正性的直接因素。
(四)審計法律體系
我國的現行審計法律是由《憲法》、《審計法》和其他專門法律關于審計的規(guī)定、國務院行政法規(guī)及其部門規(guī)章關于審計的規(guī)定、地方性法規(guī)和政府規(guī)章關于審計的規(guī)定組成的法律體系。這一體系的核心是《憲法》和《審計法》,二者確定我國的政府審計機構的設置是國務院設立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這說明我國的審計是政府審計,國家審計的獨立性存在著極大的法律缺陷,與真正的國家審計存在很大差距和不足。這一體系確定了我國目前的審計監(jiān)督實行的是“以當地政府領導為主”的雙重領導體制,尤其是審計機關的人、財、物等實權均由地方政府掌管。即依照現行管理體制,政府審計早晚都難免面對“自己審自己”的尷尬。這樣的法律體系,對審計的保障功能毋庸置疑是低效的,審計失敗的可能性和審計風險大大增加,嚴重影響審計職能的發(fā)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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