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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濟責任審計評價是對被審計單位經濟責任人任職期間的財政、財務收支及相關經濟責任進行審計后,在審計結果報告中對其應負的經濟責任進行的評述。長期以來,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難的問題成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的一只“攔路虎”。筆者認為要破除審計評價的“攔路虎”必須做到“七忌”,堅持“七要”。
一忌感情用事,要客觀公正
由于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好壞事關被審計領導干部的政治生命,因而被審計者十分關注審計的評價,會提出一些要求,在這種情況下審計人員絕不能一味地滿足被審計領導干部的要求或以審計人員與被審計領導干部感情好壞,以感情論功過,作出不符合實際的評價而增大審計風險。要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以審計的事實為依據,不受外界的任何影響,不附加任何主觀成分,按照客觀事實的本來面貌作出公正的評價。
二忌空洞無物,要力求具體
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切忌大話、套話、空話連篇鑒定式的評語,諸如出色地完成了經濟指標,建立了內控制度,加強了管理,有開拓精神等等,這種沒有任何說服力的評價是沒有多大價值的。要堅持以定性定量相結合的原則,依據可靠數(shù)據和客觀事實,采用寫實、量化的方法給予評價,力求做到具體可信,文中見人。
三忌界限不清,要實事求是
審計評價不能違背客觀事實,籠統(tǒng)地進行評價。必須限定在被審計領導干部任期范圍內的經濟活動,切忌不可增大時間跨度和本任領導工作的范圍,把所有的成績歸功于一屆領導的政績來評價,或把單位存在的所有問題都歸責于一任領導而作出不切實際的評價。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劃清前任與后任的責任、前任與后任的政績,客觀真實,實事求是地評價領導任期的經濟責任。
四忌責任不明,要是非分明
在審計評價中由于缺乏經驗或審計人員怕得罪人等原因,往往存在指出了被審計單位存在的一些不足或突出問題,但沒有分清這些問題應由誰負責,負什么樣的責?因此在評價中必須旗幟鮮明地分清責任。既要劃清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又要弄清是主觀責任還是客觀責任,還要分清是客觀失誤還是主觀故意,真正客觀地明確領導應負的責任。
五忌主觀武斷,要慎重結論
審計評價中要充分聽取被審計對象的陳述和申辯,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的影響,作出客觀的評價,切忌主觀臆斷而作出不切實際的審計評價。如某某同志一貫清政廉明或某某同志沒有經濟問題等武斷的結論。而要堅持慎重、穩(wěn)妥的原則,在把握事實的基礎上,作出準確的判斷,作出符合實際的結論,對一時搞不清的問題,應當發(fā)表保留意見,以保證審計評價的正確性和穩(wěn)妥性。
六忌超越范圍,要依規(guī)辦事
在經濟責任審計中往往會遇到一些被審計領導干部總認為自己在一個單位工作多年,離任時總希望審計機關給一個比較全面的評價,給社會給組織一個好的交待。在這種情況下審計人員往往會出現(xiàn)超越權限、范圍來評價經濟責任以外的事項。如政治堅定、作風民主、工作扎實、政績突出等等。這樣雖然被審計領導滿意,但這是不合規(guī)、不合適的。審計評價必須嚴格按照中央兩辦《縣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guī)定》的要求,只能就經濟責任作出客觀評價,而且只對相關的責任作出實事求是的評價。
七忌言過其實,要恰如其分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要保持謹慎的態(tài)度,必須注意用語的規(guī)范性和準確性。切忌不可言過其實作出過高或過低的評價。也不得為照顧被審計領導的情緒和要求,對查出的問題避重就輕,如把“小金庫”寫成資金賬外循環(huán),把偷稅說成漏稅,把有意做假賬說成賬務處理不規(guī)范等。對查出的嚴重違規(guī)違紀問題應作出準確的定性和正確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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