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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縣級供電公司購進電力時取得進項發(fā)票進行抵扣,但自用辦公用電沒有做銷售處理而是做電損,不申報銷售繳納增值稅,這部分電力產品只有進項,沒有銷項, 是否有違稅收原則?
【解答】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ㄒ唬┯糜诜窃鲋刀悜愴椖?、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ㄈ┓钦p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ㄋ模﹪鴦赵贺斦?、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ㄎ澹┍緱l第(一)項至第(四)項規(guī)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規(guī)定: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
?。ㄋ模⒆援a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ㄎ澹⒆援a、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ㄆ撸⒆援a、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ò耍⒆援a、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根據上述規(guī)定,辦公用電屬于企業(yè)正常經營所需用電,不屬于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的范圍,不需要做進項轉出處理;也不屬于視同銷售行為,不需要做計繳增值稅銷項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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