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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的所得稅調整

來源: 王海德 劉煜 編輯: 2010/10/15 19:23:05  字體:

  【摘要】《企業(yè)會計準則講解(2006)》是我們學習掌握新會計準則的權威參考資料,但是筆者在學習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一章時,對于調整事項所得稅調整處理的正確性提出了疑問。

  【關鍵詞】資產負債表 日后事項 調整事項

  2006年6月財政部修訂并完善了我國的企業(yè)會計準則體系,出臺了39項企業(yè)會計準則,其中《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對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概念、范圍、事項類型等進行了總體規(guī)范,《企業(yè)會計準則講解(2006)》又結合案例對各種調整事項的認定及調整方法作了更進一步的解讀。然而本人經過認真學習研究認為,有些案例對于調整事項的所得稅調整處理存在瑕疵,其會計處理的合理性有待探討。

  一、關于資產負債表日已經存在的訴訟案件在資產負債表日后結案的所得稅調整處理

  《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將該類調整事項描述為“資產負債表日后訴訟案件結案,法院判決證實了企業(yè)在資產負債表日已經存在現時義務,需要調整原先確認的與該訴訟案件相關的預計負債,或確認一項新負債。”也就是說準則只把承擔義務一方被證實的賠付義務確認為調整事項,而完全忽略了取得獲賠權利一方在資產負債表日后被證實的權利也應當屬于調整事項。好在《企業(yè)會計準則講解(2006)》在本章的案例講解中在為承擔賠付義務一方進行調整處理的同時,也將獲賠一方被證實的經濟權利進行了調整處理,但是案例中個別調整處理并不是很合理。

  為新準則的權威解讀資料,應當考慮解答的全面性,還必須告訴我們該案件如果在所得稅匯算清繳后結案應如何調整。本人認為如果該案件在所得稅匯算清繳后結案,則承擔賠付義務的甲公司不需要調整原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165 000元,只需要繼續(xù)確認新增的遞延所得稅資產33 000元,會計分錄為“借:遞延所得稅資產33 000元;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33 000元”,其賠款損失只能在新一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扣除;而作為取得獲賠權利的乙公司則應當確認198 000元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會計分錄為“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198 000元;貸:遞延所得稅負債198 000元”,其賠款收入只能在新一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二、關于“資產負債表日后進一步確定了資產負債表日前購入資產的成本或售出資產的收入”的所得稅調整

  《企業(yè)會計準則講解(2006)》中沒有提供進一步確定購入資產成本的調整案例,只以銷售退回為例介紹了該類事項的調整處理。

  例30—5甲公司20×7年12月20日銷售一批商品給丙企業(yè),取得收入100 000元(不含稅,增值稅率17%)。甲公司發(fā)出商品后,按照正常情況已確認收入,并結轉成本80 000元。此筆貨款到年末尚未收到,甲公司按應收賬款的4%計提了壞賬準備4 680元。20×8年1月18日,由于產品質量問題,本批貨物被退回。按稅法規(guī)定,并經稅務機關批準,在應收款項余額5‰的范圍內計提的壞賬準備可以在稅前扣除,本年度除應收丙企業(yè)賬款計提的壞賬準備外,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②《企業(yè)會計準則講解(2006)》P457、458

  該案例分別退回發(fā)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前和匯算清繳后兩種情況作了解答。如果退回發(fā)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前,則甲公司有關所得稅的調整分錄為:

  (1)調整壞賬準備余額

  借:壞賬準備4 68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4 680

  (2)調整應繳納的所得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6 406.95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6 406.95

  •注:6 406.95=(100 000—80 000—117000×5‰)×33%

  (3)調整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1 351.35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1 351.35

  •注1 351.35=(4 680—117 000×5%o)×33%

  如果退回發(fā)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前,則甲公司有關所得稅的調整分錄為:

  (1)調整壞賬準備余額

  借:壞賬準備4 68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4 680

  (2)調整所得稅費用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6 406.95

  貸:所得稅費用6 406.95

  (3)調整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1 351.35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1 351.35

  兩種情況的解答極為接近,只有分錄(2)稍有不同。這恰恰是最為關鍵的一個調整分錄,是本題所得稅調整的關鍵,即甲公司由于銷售退回減少應納稅所得額20 000元(100 000元—80 000元),也應當減少納稅義務6 600元(20 000元×33%)。而如果銷售退回發(fā)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前,則可以直接減少資產負債表所屬年度的應交稅費6 600元,由于已經扣除了193.05元(117 000元×33%),所以調整分錄中只需調減6 406.95元(6 600元—193.05元),并同時沖減因壞帳準備被核銷而應同時核銷的遞延所得稅資產1 351.35元[(4 680—117 000×5%o)×33%],也就說第一種情況的解答是完全正確的。而第二種情況(即退回發(fā)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后)的解答就有問題了,既然甲公司在退回發(fā)生前就已經完成了資產負債表所屬年度的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那么其后由于銷售退回應當減少的納稅義務只能在新的會計年度享受,就不能再直接沖減“應交稅費”科目了,必須先作為遞延所得稅資產資產核算,待新的會計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加以扣除。但是所得稅費用必須要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調整資產負債表所屬年度的,堅決不能直接沖減“所得稅費用”科目,那根本不符合權責發(fā)生制的要求。這樣說來第二種情況解答中的分類(2)就完全錯了,它既錯誤地沖減了資產負債表所屬年度的“應交稅費”科目,又錯誤地沖減了新會計年度的“所得稅費用”。

  三、結論

  所得稅會計處理始終是會計領域的難題之一,而與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有關的所得稅問題有加大了會計處理的難度,希望各種權威資料在語言描述或案例解答中盡量做到嚴謹精確,以避免給會計核算或會計學習形成誤導。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企業(yè)會計準則(2006).2006.

  [2]財政部.企業(yè)會計準則——應用指南(2006).2006.

  [3]財政部.企業(yè)會計準則講解(2006).2007.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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