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稽查中的滯納金問題應對
1.滯納稅款的確定
由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項稅額的調(diào)節(jié),對“滯納稅款”不能簡單理解為“查補稅款”或“偷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fā)生偷稅行為如何確定偷稅數(shù)額和補稅罰款的通知》(國稅發(fā)[1998]66號)第一條規(guī)定:關于偷稅數(shù)額的確定:由于現(xiàn)行增值稅制采取購進扣稅法計稅,一般納稅人有偷稅行為,其不報、少報的銷項稅額或者多報的進項稅額,即是其不繳或少繳的應納增值稅額。因此,偷稅數(shù)額應當按銷項稅額的不報、少報部分或者進項稅額的多報部分確定。如果銷項、進項均查有偷稅問題,其偷稅數(shù)額應當為兩項偷稅數(shù)額之和。第二條規(guī)定:關于稅款的補征:偷稅款的補征入庫,應當視納稅人不同情況處理,即根據(jù)檢查核實后一般納稅人當期全部的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包括當期留抵稅額),重新計算當期全部應納稅額,若應納稅額為正數(shù),應當作補稅處理,若應納稅額為負數(shù),應當核減期末留抵稅額。
2.滯納天數(shù)的確定
對偷稅行為加收滯納金的計算起止時間為,從稅款當期應當繳納或者解繳的期限界滿的次日起,至實際繳納或者解繳之日止。
實際操作:“起算日”為,加上查補稅額后實現(xiàn)應繳稅金的次月11日(考慮順延):“止算日”為,出具《稅務處理決定書》之日,在《稅務處理決定書》中列明:偷稅數(shù)額、查補稅額、滯納稅款及到出具《稅務處理決定書》之日應加收的滯納金數(shù)額,以便征收機關從出具《稅務處理決定書》次日起至實際繳納之日止分段計算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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