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QFII含義的最新解釋
國家稅務總局最新制定的《關于中國居民企業(yè)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yè)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就中國居民企業(yè)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稱為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yè)所得稅有關問題進行了明確。
QFII是英文QualifiedForeignInstitutionalInvestors的縮寫,即“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制度是指允許經(jīng)核準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一定規(guī)定和限制下匯入一定額度的外匯資金,并轉換為當?shù)刎泿?,通過嚴格監(jiān)管的專門賬戶投資當?shù)刈C券市場,其資本利得、股息等經(jīng)審核后可轉為外匯匯出的一種市場開放模式。
這是一種有限度地引進外資、開放資本市場的過渡性制度。在一些國家和地區(qū),特別是新興市場經(jīng)濟的國家和地區(qū),由于貨幣沒有完全可自由兌換,資本項目尚未開放,外資介入有可能對其證券市場帶來較大的負面沖擊。而通過QFII制度,管理層可以對外資進入進行必要的限制和引導,使之與本國的經(jīng)濟發(fā)展和證券市場發(fā)展相適應,控制外來資本對本國經(jīng)濟獨立性的影響,抑制境外投機性游資對本國經(jīng)濟的沖擊,推動資本市場國際化,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fā)展。這種制度要求外國投資者進入一國證券市場時,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得到該國有關部門的審批。
QFII限制的內(nèi)容主要有資格條件、投資登記、投資額度、投資方向、投資范圍、資金的匯入和匯出限制等等。這種制度涉及三大核心內(nèi)容:
其一是合格機構的資格認定問題。包括注冊資本數(shù)量、財務狀況、經(jīng)營期限、是否有違規(guī)違紀記錄等考核標準,以選擇具有較高資信和實力、無不良營業(yè)記錄的機構投資者。
其二是對合格機構匯出入資金的監(jiān)控問題。一般有兩種不同的手段:一種是采取強制方法,規(guī)定資金匯出匯入的時間與額度;另一種是用稅收手段,對不同的資金匯入?yún)R出時間與額度征收不同的稅,從而限制外資、外匯的流動。
其三是合格機構的投資范圍和額度限制問題。投資范圍限制主要對機構所進入的市場類型以及行業(yè)進行限制;投資額度包括兩方面:一是指進入境內(nèi)市場的最高資金額度和單個投資者的最高投資數(shù)額(有時也包括最低投資數(shù)額)。二是合格機構投資于單個股票的最高比例。
引入QFII機制的意義是吸引境外有資格的機構投資者來中國資本市場投資,更直接的目的是為中國資本市場帶來大量新增的境外資金,給市場帶來活力。
QFII制度1990年發(fā)軔于中國臺灣。當時施行這一形式的目的,在于解決資本項目管制條件下向外資開放本土證券市場的問題。這一制度在臺灣顯然收效良好,其后成為許多新興市場國家所采取的一種重要制度。2002年11月5日,我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nèi)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正式出臺。2006年5月以來,先后已有瑞士銀行、野村證券、摩根士丹利、花旗環(huán)球、高盛公司、德意志銀行、匯豐銀行、ING銀行、摩根大通銀行等9家境外機構投資者獲批QFII資格,前8家的投資額度分別為3億美元、5000萬美元、3億美元、7500萬美元、5000萬美元、1億美元、5000萬美元、1億美元,共計10.25億美元,摩根大通銀行的投資額度在審批中。自瑞士銀行2006年7月9日率先試水A股以來,QFII與國內(nèi)投資基金一樣,主打“價值投資”牌,備受市場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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