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地震災區(qū)捐款的個人所得稅扣除
問:如果個人在本次地震中對外捐款了,其個人所得稅是怎么扣除呢?是不是要有一定的依據?
答:您好!
《關于個人向地震災區(qū)捐贈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8〕55號)對個人捐贈作出了具體的規(guī)定,規(guī)定 明確:
一、個人通過扣繳單位統一向災區(qū)的捐贈,由扣繳單位憑政府機關或非營利組織開具的匯總捐贈憑據、扣繳單位記載的個人捐贈明細表等,由扣繳單位在代扣代繳稅款時,依法據實扣除。
二、個人直接通過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向災區(qū)的捐贈,采取扣繳方式納稅的,捐贈人應及時向扣繳單位出示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開具的捐贈憑據,由扣繳單位在代扣代繳稅款時,依法據實扣除;個人自行申報納稅的,稅務機關憑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開具的接受捐贈憑據,依法據實扣除。
三、扣繳單位在向稅務機關進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時,應一并報送由政府機關或非營利組織開具的匯總接受捐贈憑據(復印件)、所在單位每個納稅人的捐贈總額和當期扣除的捐贈額。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ㄓ嘘P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