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的一般程序
復議的申請和受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fā)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繳納或解繳稅款及滯納金,然后可以在稅務機關填發(fā)繳款憑證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
申請人提起稅務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陬^申請的,由復議機關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復議請求、事實、理由和時間。
稅務行政復議機關在接到申請人的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加以審查,以決定是否受理復議。對不符合復議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對符合規(guī)定的復議申請,自復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收到之日即為受理,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書面告知申請人。
對于應先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對于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或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行政復議期間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zhí)行:
?。?)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申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zhí)行的;
(4)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復議的審理
復議機關應當在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發(fā)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天內,向復議機關作出書面答復并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方式,但是申請人請求或復議機關認為必要時,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并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了解情況。
申請人在申請復議時,一并提起對有關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復議機關有權處理的,在三十天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移送有權機關進行處理,有權機關在60日內作出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復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guī)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同時,一同決定給予申請人賠償。
復議機關應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60天內作出復議決定。如果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復議裁決書一般應直接送達復議申請人,并由申請人在復議裁決書回執(zhí)上簽名或蓋章。復議裁決書一經送達就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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