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在稅務檢查中的權利和義務是如何規(guī)定的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2.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3.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4.納稅人具有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申請行政復議權、提起行政訴訟權、請求國家賠償?shù)臋嗔?、控告、檢舉權。
5.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zhí)行措施必須依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納稅人個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7.稅務機關濫用職權違法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zhí)行措施,或者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zhí)行措施不當,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8.對自然人只能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
9. 稅務機關、稅務人員查封、扣押納稅人個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責令退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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