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權籌劃:關鍵在選擇行權日
目前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按計算方式來分主要有四種情況:月工資、年終雙薪(個別省份還在執(zhí)行)、年終獎和股票期權。
方案一:將股票期權行權日分開到不同的年度,可以使適用高稅率的股票期權適用低稅率,達到節(jié)稅目的。
例如,四川吉祥公司是上市公司,如意公司是吉祥公司的全資子公司?,F(xiàn)在吉祥公司授予如意公司的中層干部張三股票期權。合同約定,張三以2006年10月31日股票市價每股8元為施權價,在工作滿1年(2007年10月)后購買該公司的股票10000股。假設張三行權日為2007年12月25日,行權日的市價為每股20元。
張三應納稅所得額=(20-8)×10000=120000元;
張三應納個稅=(120000÷12×20%-375)×12=19500元。
籌劃方案假設2008年1月5日吉祥公司的股價不變的情況下,張三將行權日分為兩次,一次是2007年12月25日,一次是2008年1月5日。該方案的個稅負擔情況如下:
第一次行權時,張三應納稅所得額=(20-8)×5000=60000元。
張三應納個稅=(60000÷12×15%-125)×12=7500元。
第二次行權時個稅與第一次相同,兩次行權個稅之和15000元;節(jié)稅額為19500-15000=4500元。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張三在同一年度內行權,如2007年12月25日與31日行權,將達不到納稅籌劃目的。
根據(jù)《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第七條規(guī)定,員工以在一個公歷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為一次。員工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多次取得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其在該納稅年度內首次取得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應按財稅〔2005〕35號文件第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公式計算應納稅款;本年度內以后每次取得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應按以下公式計算應納稅款:應納稅款=(本納稅年度內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應納稅所得額÷規(guī)定月份數(shù)×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規(guī)定月份數(shù)-本納稅年度內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累計已納稅款?!蛾P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第四條第一款,認購股票所得(行權所得)的稅款計算。員工因參加股票期權計劃而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規(guī)定應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的,對該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可區(qū)別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資、薪金所得,單獨按下列公式計算當月應納稅款: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guī)定月份數(shù)×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規(guī)定月份數(shù)。
如果張三在2007年12月兩次行權:
第一次行權時,張三應納稅所得額=(20-8)×5000=60000元;張三應納個稅=(60000÷12×15%-125)×12=7500元。
第二次行權時張三應納個稅=〔(60000+60000)÷12×20%-375)×12-7500=12000元,兩次行權個稅和19500元,納稅籌劃后節(jié)稅額為19500-19500=0元。
方案二將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權行權時,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有關規(guī)定繳稅,可以采取分次行權和控制行權股票數(shù)量,使每次行權的金額控制在稅率臨界點處。
例如,四川吉祥公司是中國非上市的股份公司,如意公司是吉祥公司的全資子公司?,F(xiàn)在吉祥公司授予如意公司的中層干部張三股票期權。合同約定,張三以2006年12月31日經(jīng)中介機構審計的會計報告中每股凈資產(chǎn)8元為施權價,在工作滿1年(2007年12月)后購買該公司的股票40060股。假設張三行權日為2007年12月31日。行權日的經(jīng)中介機構審計的會計報告中每股凈資產(chǎn)為20元。
張三應負擔的個稅為=(20-8)×40060×30%-3375=140841元。
假定張三在2007年12月行權20000股,2008年1月行權20000股。假設兩次的凈資產(chǎn)皆為每股20元。余下的60股并入其他次行權(備注:每次行權20000股,所得為240000元,剛好適用稅率20%)。
第一次行權的個稅為=(20-8)×20000×20%-375=47625元。
第二次行權的個稅為=(20-8)×20000×20%-375=47625元。
兩次行權個稅和95250元,籌劃前后相比節(jié)稅額為140841-95250=45591元。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jù)國稅發(fā)〔2005〕9號第一條,“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jù)其全年經(jīng)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yè)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fā)放的一次性獎金。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jù)考核情況兌現(xiàn)的年薪和績效工資”和第三條“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規(guī)定可知:
個人所得稅中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辦法,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只能用一次。
股票期權不屬于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范疇。因此,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員工獲得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權和年終獎可以按國稅發(fā)〔2005〕9號的計稅方法計算兩次。
值得說明的是,2005年3月28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lián)合下發(fā)《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其中第六條規(guī)定,“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執(zhí)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8〕9號)的規(guī)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guī)定執(zhí)行”。從此規(guī)定可以看出:國稅發(fā)〔1998〕9號第二條與財稅〔2005〕35號規(guī)定不一致,按35號文執(zhí)行。
然而,2005年5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fā)文件《關于企業(yè)高級管理人員行使股票認購權取得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482號),其中第一條規(guī)定,“企業(yè)有股票認購權的高級管理人員,在行使股票認購權時的實際購買價低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之間的數(shù)額,屬于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的所得,應按照(國稅發(fā)〔1998〕9號的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從第一條可以看出:對高級管理人員采用國稅發(fā)〔1998〕9號文的規(guī)定計算。
根據(jù)筆者分析:這兩個文件的相互關系理解如下:財稅〔2005〕35號文適用于非高級管理人員,國稅函〔2005〕482號適用于高級管理人員。
我國目前正處于法制化健全時期,許多稅收法規(guī)之間的關系不是十分清晰,作為納稅籌劃人員,如果對稅收法規(guī)不清楚的地方,一定要聯(lián)系主管稅務機關,正確理解法規(guī)的適用范圍后才能作出合法的納稅籌劃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