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中經營活動的形式及其課稅主體特征——混合型的經營活動形式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版權所有 嚴禁轉載) 編輯: 2003/05/19 13:18:46 字體:
  雖然“傳統(tǒng)的”公司在較大程度上能適應經營活動的需求(其中也包括對外經濟活動的需求),然而,有時也會出現(xiàn)這樣的要求,即試圖合理地將公司的有利優(yōu)勢與合伙企業(yè)的有利優(yōu)勢結合于一體。下面舉兩個瑞士公司的類型,即以有限合伙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為例來作一說明。

  1.有限合伙公司

  這種聯(lián)合體的經營形式較為少見。它把公司和有限合伙關系的不同特征結合于一體。這類公司一般在以下情況下出現(xiàn):當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經營合伙人決定以無限責任合伙人的身份對企業(yè)的管理承擔責任,而為此企業(yè)又需要追加資本的時候,追加資本的籌措以發(fā)放企業(yè)的股票來實現(xiàn)。在這種情況下,股份的所有者承擔有限責任。按照瑞士法律,有限合伙公司是獨立的法律主體,但它是個人所得稅的課稅主體。

  2.有限責任公司

  這是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或公司組成的聯(lián)合體,是擁有自己名稱和固定資產的法人。每個合伙人以自己固定的出資額參與資本,但出資額并不等于公司股份資本的份額。當債務超過合伙人所承擔的責任數時,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合伙人可承擔的債務以注冊資本的全部數額為限。這個數目應不低于20萬瑞士法郎,最高不超過20 0萬瑞士法郎。在這類公司注冊登記時,每個合伙人出資總額中的50%應當到位。

  有限責任公司是典型的股份公司和合伙公司的混合體。就稅收而言,這種類型的有限責任公司是個人所得稅的課稅主體。

  在經營中,有時也會出現(xiàn)如合作企業(yè)這類組織形式,它是在公司與非公司成分合作領域中某些自然人或法人組建的聯(lián)合體。其組建的主要目的是提高或維護所有成員的某些特別的經濟利益。合作企業(yè)的資本并不固定,而其責任以自己的資產為限。

  可以指出的是,盡管混合體組織形式是由自然人或法人組建的,但他們都不組成獨立的課稅主體。

  最后,讓我們再次把注意力轉到合伙企業(yè)與公司之間的區(qū)別上。在美國,對合伙企業(yè)認定時,它必須具有公司4個特征中的2個。美國公司的4個特征是:

  1.經營活動的持續(xù)性(合伙企業(yè)在某個合伙人去世或轉讓自己的份額時,一般就解散了);

  2.集中管理;

  3.有限責任(通常至少有一個合伙人對全部債務和義務承擔無限責任);

  4.資產自由分配。

  顯然,合伙企業(yè)能符合的只有第二和第三條標準。此外,如果合伙企業(yè)的活動更多地類似于公司的活動,那么,這種合伙企業(yè)就有可能被視為公司。

   再次要強調的是,無論是非公司經濟成分的商業(yè)組織(自然人和法人),還是法人公司,兩者都可能是同一稅種的納稅人,如直接稅中的財產稅、社會保障稅等,間接稅中的增值稅、消費稅和關稅等。公司與非公司經濟成分的商業(yè)組織之間,在繳納的非所得稅稅種上,基本上沒有什么大的區(qū)別,兩者之間的主要區(qū)別僅僅在于個人所得稅和公司所得稅的繳納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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