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1月19日發(fā)布通知,要求對于個人從上市公司(含境內、外上市公司,下同)取得的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從該通知發(fā)布之日(通知落款時間為1月7日)起執(zhí)行。
按要求,實施這兩項計劃的境內上市公司,應在向中國證監(jiān)會報備的同時,將計劃或實施方案等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據財政部稅政司消息,兩項計劃收益都計入在個人所得稅中“工資、薪金所得”一項中,在行權等發(fā)生現金收益時,計入當月該項中,按照適用的規(guī)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目前滬深A股市場有大約77家公司采取了各類股權和期權激勵措施,其中期權激勵和限制性股票激勵是大多數上市公司采取的激勵措施。這77家公司中,僅有3家采取股票增值權方式,另有27家采取限制性股票激勵。
由于股權、期權激勵的限制條件一般遠低于市場價格,大多數高管在獲得股票后拋出仍有利可圖,據統計,去年12月的前十天中,滬深兩市就有176人次的高管賣出股票,總金額超過1.55億元。其中以中小板居多。擴大股權、期權激勵所得稅征收范圍,將增加上市公司高管拋出股票時的成本。
■ 名詞解釋
股票增值權 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員工在未來一定時期和約定條件下,獲得規(guī)定數量的股票價格上升所帶來收益的權利。被授權人在約定條件下行權,上市公司按照行權日與授權日二級市場股票差價乘以授權股票數量,發(fā)放給被授權人現金。
限制性股票 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權激勵計劃約定的條件,授予公司員工一定數量本公司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