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稅務總局下發(fā)通知《關于港口設施保安費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明確,對港口設施經營人收取的港口設施保安費,應按照“服務業(yè)”稅目全額征收營業(yè)稅,同時并入其應納稅所得額中計征企業(yè)所得稅;繳納港口設施保安費的外貿進出口貨物(含集裝箱)的托運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貨人(或其代理人)等單位不得在其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時作稅前扣除。
據悉,港口設施保安費是經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員會和交通部批準,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9年5月31日,由取得有效《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的港口設施經營人,向進出港口的外貿進出口貨物(含集裝箱)的托運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收取的費用,專項用于為履行國際公約所進行的港口保安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相關法規(guī)鏈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港口設施保安費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7〕2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