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周起,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自行申報納稅將開始。為了方便納稅人理解,國家稅務總局針對納稅人取得不同應納稅所得是否需要自行申報、如何進行申報等問題,編寫了“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例解”,對納稅人進行分類指導。
例解中對容易引起誤解及此前沒有解釋的“三險一金”、自由職業(yè)者、在兩家公司拿薪金、外國人在京等如何申報納稅作出了具體說明。
具體來說,三險一金超過標準規(guī)定的部分要計入個人年所得;自由職業(yè)者納稅申報時,可在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或戶籍所在地自由選擇;從兩家公司拿工資,收入合并計稅;股票收入在申報時按全額計算;外籍人員申報,要根據中國境內居住時間。
例解一 三險一金超標部分計入年所得
根據《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規(guī)定,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基本醫(yī)療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可以不計入年所得12萬元之內。
但具體標準應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基本醫(yī)療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的規(guī)定,單位和個人超過規(guī)定的標準繳付的“三險一金”應計入年所得范圍內。
例解二 從兩家公司拿薪兩處收入合并計稅
案例——
2006年,林女士每月都從北京市的A、B兩家金融公司拿工資。
A公司每月給工資16000元,三險一金3200元,代繳稅款1865元。
B公司每月給工資5600元,代繳稅款475元。
稅務分析
計算可知,林女士的年所得已超過12萬元,應自行納稅申報。特別需注意的是,按照個稅法等的規(guī)定,從中國境內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應當將兩處收入合并計稅,并在取得收入的次月7日內自行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以1月份為例來計算,林女士還應補繳一定額度的稅款:
應納稅所得額=A公司應發(fā)工資+B公司應發(fā)工資-“三險一金”-1600=16800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16800×20%-375=2985元
A、B二公司已扣繳林女士個人所得稅=1865+475=2340元
故林女士應補稅款 =2985-2340=645元
稅務分析
顯然,2006年度小趙年所得超過12萬元,應進行納稅申報,具體來說,小趙所應申報的年所得如下:
年工資、薪金所得:1到12月應發(fā)工資-個人繳付的“三險一金”+年終獎金合計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照收入額全額計算
財產轉讓所得:按照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即按照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轉讓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計算
財產租賃所得:按照未減除費用和修繕費用的收入額計算。年財產租賃所得=3500×12=42000元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未減除費用的收入額計算。年特許權使用費所得=40000元
偶然所得:按照收入額全額計算。年偶然所得=9000元
例解三 股票收入申報按照全額計算
案例——
小趙是某市M區(qū)A公司的技術骨干并擁有公司的股份。2006年,小趙的全部收入情況如下:全年取得工薪收入188400元;取得公司股權分紅20000元;出售家庭非唯一住房(原值700000元),取得轉讓收入860000元;出租自有商鋪給某公司,每月租金3500元;在上交所轉讓A股股票盈利60000元;發(fā)明一項專利,讓渡給某公司使用,取得收入40000元;一次購買體育彩票,中獎9000元。
例解四 自由職業(yè)者須選申報地點
案例——
小田是一個自由演員,戶籍湖北省武漢市漢口區(qū)。2003年初小田到杭州,一年后轉到上海并在那里居住了兩年。直到2005年底,小田轉到北京發(fā)展,住在海淀區(qū)A小區(qū)。2006年,小田共取得收入30萬元,則小田該到何地辦理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申報?
稅務分析
按照《辦法》第十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無生產、經營所得的,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因小田離開戶籍所在地時間較久,且在申報時,北京是最后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所以,小田可本著方便自己的原則,在湖北省武漢市漢口區(qū)主管地稅機關和海淀區(qū)A小區(qū)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之間選擇,并固定其中一處進行申報。
稅務分析
F先生在中國境內任職期間取得所得時的稅務處理:
第一項、第二項和第四項所得,均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應在取得所得時,由所得支付人按照有關規(guī)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第三項所得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且不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yè)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根據有關規(guī)定,F先生僅就其在中國境內連續(xù)居住滿五年以后仍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納稅年度取得的該項所得在中國負有納稅義務,即F先生在中國任職期間取得的第三項所得,可僅就屬于2013年的部分按中國稅收規(guī)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F先生在中國境內任職期間各納稅年度末的稅務處理:
在2006、2012和2014三個納稅年度,F先生在中國境內居住均不滿一年,根據《辦法》,這三個納稅年度可免予辦理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申報。
由于F先生在2007—2011年間各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均滿一年,且其取得的年所得均已達到人民幣12萬元,F先生應辦理年所得納稅申報,但申報的年所得不含第三項所得。
例解五 外籍人員申報納稅要分居住時間
案例——
F先生為外籍人員,于2006年6月1日來華任職,任期至2014年6月1日,共8年。
F先生在中國任職期間,在2012年因公到境外出差一次兩個月,在此期間,其取得下列所得:一、每月從中國境內的任職公司取得工資收入2萬元;二、每年年末從境外公司取得獎金20萬元;三、每年從境外取得境外房產出租收入10萬元;四、每年從境內銀行取得外匯存款利息收入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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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地點:單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
申報期限:2007年1月1日—3月31日
申報方式:網上申報、郵寄申報、直接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委托中介或他人代為申報
注:若納稅人自行申報后須補繳稅款的,補繳后地方稅務機關應向其開具完稅憑證
11項應計入“年所得”的內容
工資、薪金所得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財產租賃所得
財產轉讓所得
偶然所得
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所得
可不計入“年所得”的項目
一、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guī)定的免稅所得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fā)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wèi)生、體育、環(huán)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fā)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發(fā)給的補貼、津貼,即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發(fā)放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guī)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yè)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發(fā)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guī)定免稅的所得
二、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guī)定可以免稅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三、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基本醫(yī)療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