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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白城市出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辦法
吉林省白城市為進一步拓展經濟責任審計的領域,不斷改進完善審計方式和內容,堅持任前審計、離任審計與任中審計相結合。注重將經濟責任審計與預算執(zhí)行審計、專項資金審計、財務收支審計統(tǒng)籌安排,實施“捆綁式”審計,實現(xiàn)一次審計出多項成果,受到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充分肯定。在認真分析研究的基礎上,與組織部門聯(lián)合下發(fā)了《白城市組織部門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暫行辦法》和《白城市組織部門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將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劃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明確了各等次人員的使用規(guī)定和獎懲辦法,使審計結果運用更加規(guī)范、更加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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