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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復查成績規(guī)定

來源: 北京市人事考試中心 編輯: 2011/12/13 09:11:53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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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考試中心關于考生復查考試成績規(guī)定

  為了加強考試工作的規(guī)范化管理,維護考生利益,體現(xiàn)考試的公平、公開的原則,保證考試工作的客觀性、公正性和權威性,特制定本規(guī)定。

  一、本規(guī)定所指復查成績范圍:只限于考生本人不合格科目主觀題考試成績的復查,客觀題(使用答題卡)成績不在復查受理范圍之內。

  二、申請復查成績時間:考生可在考試成績單上注明的時間內到北京市人事考試中心辦公大廳提交復查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請復查者須持本人準考證、身份證(原件)、網上打印的成績通知單及網上下載并填寫的復查申請表,到市人事考試中心辦公大廳確認。

  四、參照人事部有關規(guī)定,考試成績復查工作,由市人事考試中心有關工作人員負責,申請人不能見試卷,復查試卷只復核申請人在試卷或答題紙上所作的答案有無漏評,計分、登分是否準確,復查內容不涉及評分標準的掌握。

  五、由市人事考試中心組織評閱試卷的,一般在考試成績公布后兩個月內,將復查結果通知申請者。如確因評卷、登分過程中的失誤造成考試成績錯誤的,市人事考試中心負責糾正。

  六、由國家有關部門組織評閱試卷的,市人事考試中心將負責把復查申請送交上級主管部門,并及時將上級主管部門反饋的復查、處理結果通知申請者。如果上級主管部門對復核成績有特殊規(guī)定,將按該部門的特殊規(guī)定執(zhí)行。

  七、對同一考試科目的成績復查,其復查工作只受理一次。

  八、由于考試成績屬考生個人隱私,因些復查申請只能由本人提交,不可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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