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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
第十五章 競爭法律制度
知識點十三、反壟斷行政調查
1.調查機構及調查措施
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進入被調查的經營者的營業(yè)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檢查;
?。?)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
(3)查閱、復制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有關單證、協議、會計賬簿、業(yè)務函電、電子數據等文件、資料;
?。?)查封、扣押相關證據;
?。?)查詢經營者的銀行賬戶。
2.調查程序
?。?)立案
反壟斷法執(zhí)法結構可依舉報人舉報對涉嫌壟斷的行為立案調查,也可依職權主動立案。
?。?)調查
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執(zhí)法證件。
?。?)處理
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對涉嫌壟斷行為調查核實后,認為構成壟斷行為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并可以向社會公布。
3.經營者承諾
對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調查的涉嫌壟斷行為,被調查的經營者承諾在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認可的期限內采取具體措施消除該行為后果的,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可以決定中止調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應當恢復調查:
?。?)經營者未履行承諾的;
?。?)作出中止調查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發(fā)生重大變化的;
?。?)中止調查的決定是基于經營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實的信息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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