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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稅法》知識歸納:稅務處理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1/11/16 08:53:39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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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編從論壇將一位考友關于舊貨、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自己使用過的物品的稅務處理的總結分享給大家,內容歸納的非常清晰、明確,希望對大家的學習有幫助!

  舊貨、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自己使用過的物品的稅務處理:

  一、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guī)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qū)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ㄒ唬╀N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ǘ?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ㄈ?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根據《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小規(guī)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物品的稅務處理:

  根據《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三、納稅人銷售舊貨的稅務處理:

  根據《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應納稅額=銷售額×4%/2。

 ?。ǘ┬∫?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應納稅額=銷售額×2%。

  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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