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計抵減政策執(zhí)行到期后,結余未抵減完的加計抵減額如何處理?
問題:1、加計抵減政策執(zhí)行到期后,結余未抵減完的加計抵減額如何處理?
2、A公司2019年5月1日成立并登記為一般納稅人。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銷售收入為0,但是有進項稅額。2020年1月至3月發(fā)生銷售行為,且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超過50%。該納稅人2019年和2020年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如果適用,可否補提2019年的加計抵減額?
答案:1、加計抵減政策執(zhí)行到期后,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政策依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第六款。
2、39號公告第七條規(guī)定,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相關規(guī)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如果納稅人成立后一直未取得銷售收入,以其首次取得銷售收入起連續(xù)三個月的銷售情況進行判斷。該例中,2020年1-3月的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超過50%,2020年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39號公告規(guī)定“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A公司自2019年5月1日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以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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