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提供勞務代開發(fā)票,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自然人提供勞務代開發(fā)票,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福建稅務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規(guī)定:“第八條 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應當按照相應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預扣預繳稅款。
第九條 扣繳義務人向非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應當按照相應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因此,自然人申請代開發(fā)票,應稅所得項目屬于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開票時不預繳個人所得稅,其個人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按規(guī)定履行預扣預繳并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如果扣繳義務人未按規(guī)定履行預扣預繳義務,由納稅人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62號)有關規(guī)定自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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