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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申請2-12月免稅的納稅人,年度終了是否還需要提供資料?
【答案】
要提供。
11月征期時對于納稅人2-12月的免稅核準,依據(jù)僅是2-10月的財務報表資料,實際上是基于納稅人自身對2-12月尤其是11-12月經(jīng)營情況的預判,存在著不確定性。
因此,納稅人應于2021年1月20日前提交年度財務報表,并就2-12月是否符合免稅條件作出最終說明,由稅務機關開展審核并對2-12月免征稅款進行最終清算。經(jīng)認定不符合免稅條件的,由稅務機關作廢已經(jīng)出具的《減免稅核準通知書》,納稅人應補繳已享受免征的全部稅款(包括5月征期時已預免征的2-4月稅款和11月征期免征的5-12月稅款)。
鑒此,納稅人在提出2-12月免稅申請時應堅持謹慎原則,并對產(chǎn)生的后果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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