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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山東企業(yè)開采與溴共伴生的應稅產品,如何計征資源稅?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山東省資源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2020年第4號)第十一條規(guī)定,納稅人開采與溴共伴生的應稅產品,或者作為共伴生應稅產品的溴,分別計征資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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