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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根據(jù)財稅(2016)36號,建筑服務清包工和甲供工程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那么對于同企業(yè)的不同清包工或甲供工程項目,可以根據(jù)需要,一些清包或甲供項目選擇簡易計稅,一些清包或甲供項目選一般計稅方法嗎?
【答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明確,一般納稅人以清包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一般納稅人對于同一企業(yè)的不同清包工或甲供工程項目,納稅人可以按照工程項目進行選擇,是適用簡易計稅方法還是一般計稅方法。同時,納稅人應當分別核算簡易計稅方法項目和一般計稅方法項目的銷售額及進項稅額為甲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用于簡易計稅方法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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