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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公司異地有多個建筑工程項目,是否需要分項目預繳增值稅,申報增值稅時,用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是否也需要分項目抵減?
【答案】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五條規(guī)定,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第八條規(guī)定: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jié)轉(zhuǎn)下期繼續(xù)抵減。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p>
因此,異地有多個建筑工程項目,需分項目預繳稅款,每月申報增值稅時,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不需要分項目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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