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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什么類型的個體工商戶適用于定期定額管理?
【回答】
《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適用于:經(jīng)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下同)批準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規(guī)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定期定額戶)的稅收征收管理。
另需注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復式賬:
1. 注冊資金≥20萬元。
2. 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yè)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yè))額≥4萬元;從事貨物生產(chǎn)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6萬元;從事貨物批發(fā)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8萬元。
3. 省稅務機關確定應設置復式賬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簡易賬,并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設置復式賬:
1. 注冊資金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
2. 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yè)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yè))額在15000元至40000元;從事貨物生產(chǎn)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30000元至60000元;從事貨物批發(fā)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3. 省稅務機關確定應當設置簡易賬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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