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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在政府會計核算中,政府網站域名是否應當單獨確認為一項無形資產?
【回答】
根據《政府會計準則第4號——無形資產》(財會〔2016〕12號,以下簡稱4號準則)規(guī)定,無形資產是指政府會計主體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tài)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
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符合無形資產定義中的可辨認性標準:
(1)能夠從政府會計主體中分離或者劃分出來,并能單獨或者與相關合同、資產或負債一起,用于出售、轉移、授予許可、租賃或者交換。
(2)源自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無論這些權利是否可以從政府會計主體或其他權利和義務中轉移或者分離。
政府網站域名是政府網站的基本組成部分和重要身份標識,按照國家有關政府網站域名管理的規(guī)定,政府網站主管單位統(tǒng)一審核把關政府網站域名的注冊、變更和注銷工作,政府網站主辦單位要按照“誰開設、誰申請、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管理政府網站域名,不得將已注冊的政府網站域名擅自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因此,政府網站域名不符合無形資產定義中的可辨認性標準,在政府會計核算中不應單獨確認為一項無形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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