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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納稅信用等級評價結果每年什么時間可以查詢?
【答案】
稅務機關每年4月確定上一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并為納稅人提供自我查詢服務。
自2021年起,納稅人如對年度預評指標有異議的,可在評價年度次年3月份填寫《納稅信用復評(核)申請表》,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復核,主管稅務機關在開展年度評價時審核調整,并隨評價結果向納稅人提供復核情況的自我查詢服務。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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