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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法應稅交易重點梳理!

來源: 內蒙古稅務 編輯:jy 2025/01/22 14:29:17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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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內容中提到的應稅交易是什么?有什么明確規(guī)定?重點內容為大家做了梳理,跟我一起來看吧~

增值稅法應稅交易重點梳理!

一、增值稅納稅人規(guī)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稱應稅交易),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

標關鍵:

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是指有償轉讓貨物、不動產的所有權,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在境內發(fā)生應稅交易的4大情形

(一)銷售貨物的,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二)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的,不動產、自然資源所在地在境內;

(三)銷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內發(fā)行,或者銷售方為境內單位和個人;

(四)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外,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服務、無形資產在境內消費,或者銷售方為境內單位和個人。

三、視同應稅交易的3種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應稅交易,應當依照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

(一)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二)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無償轉讓貨物;

(三)單位和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不動產或者金融商品。

四、不屬于應稅交易的4種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應稅交易,不征收增值稅:

(一)員工為受雇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薪金的服務;

(二)收取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規(guī)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補償;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五、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

納稅人發(fā)生應稅交易,應當按照一般計稅方法,通過銷項稅額抵扣進項稅額計算應納稅額的方式,計算繳納增值稅;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六、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

小規(guī)模納稅人可以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七、增值稅其他計稅方法

中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天然氣增值稅的計稅方法等,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八、明確小規(guī)模納稅人標準

1.是指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未超過五百萬元的納稅人。

2.小規(guī)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按照本法規(guī)定的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3.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對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標準作出調整,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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