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問答:殘疾人符合哪些條件可計入用人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yè)人數(shù)
問:符合哪些條件的殘疾人可計入用人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yè)人數(shù)?
答:根據(jù)《北京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yè)情況申報審核實施辦法(暫行)》(京殘發(fā)〔2016〕45號),用人單位安排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人員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殘疾人方可計入用人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yè)人數(shù):
1.將殘疾人錄用為機(jī)關(guān)、事業(yè)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法定就業(yè)年齡內(nèi)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聘用合同)。
2.依法支付殘疾人職工工資。
3.依法為殘疾人職工在本市按月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匹配崗位:出納、會計助理、銷售/費用會計等,目標(biāo)薪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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