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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級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知識點:勞動仲裁機構(gòu)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7/01/12 11:12:36 字體:

2016年稅務師考試成績1月12日9:00公布,幾家歡喜幾家優(yōu)。為了2017年5月13-16日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的時候,大家能有信心地上考場,從現(xiàn)在起,趕緊上正保會計網(wǎng)校,學初級會計職稱吧!

勞動仲裁機構(gòu)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1)不按區(qū)劃層層設立。

(2)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shù)。

勞動仲裁管轄

(1)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2)“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兩地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注意】此處與民事訴訟共同管轄權(quán)不同,民事訴訟為原告(同一當事人)分別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quán)的法院起訴,這種情況下遵循“立案在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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