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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答疑精華:必經復議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寧城 2019/11/29 10:50:29 字體:

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為幫助考生們高效備考,正保會計網校特從答疑板中精選學員普遍出現的問題,為大家找到解決的方法,以下是學員關于《經濟法基礎》第一章“必經復議”提出的相關問題及解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提問:

【具體哪些事件就要必經復議?哪些事件是可以選擇復議?】

答疑老師回復:

1、必經復議:是指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稅務行政復議中的必經復議是征收行為。

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

比如:A企業(yè)被B稅務機關進行罰款,A企業(yè)不服,這個時候A企業(yè)必須先進行申請行政復議,然后才能提起行政訴訟

2、選擇復議:是指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行政復議,也可以選擇行政訴訟。

比如:A企業(yè)對C衛(wèi)生局的罰款不服,A可以可以選擇行政復議,也可以選擇行政訴訟。

除上述必經復議以外的事項,都可以進行選擇復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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