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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試題:法律行為的付款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Shadow 2020/04/14 14:18:12 字體:

2019年稅務師考試《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試題:法律行為的付款、違約責任、所有權的取得和消滅

53.甲、乙約定:若乙考上音樂學院,甲即將其珍藏的一把小提琴以1.5萬元的價格賣給對該琴心儀已久的乙。后甲因急需用錢將該小提琴以1萬元的價格賣給了丙(丙不知甲、乙間的約定),且錢貨兩清。乙考上音樂學院后,向甲求購小提琴未果。雙方遂發(fā)生糾紛。下列有關小提琴買賣合同效力及乙的請求權的說法中,正確的有(?。?/p>

A.甲、乙間買賣合同先于甲、丙間買賣合同生效

B.甲、丙間買賣合同有效

C.甲、乙間買賣合同有效

D.乙有權請求甲承擔違約責任

E.乙無權請求丙返還小提琴,因丙已經善意取得小提琴所有權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BCD
【解析】

本題考核法律行為的付款、違約責任、所有權的取得和消滅。甲乙之間是“附生效條件”的買賣合同,條件成就之前,合同已經成立但未生效。因此是甲丙的買賣合同生效在先。所以選項A錯誤。一物多賣的買賣合同,原則上均有效。所以選項B、C正確。甲乙的買賣合同在條件成就后生效,甲違約,乙可以追究甲的違約責任。所以選項D正確。甲丙的買賣合同,甲是所有權人,是有權處分行為,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所以選項E錯誤。 【出題角度】法律行為的付款、違約責任、所有權的取得和消滅

【難易度】★★★

【點評】本題考核“法律行為的付款、違約責任、所有權的取得和消滅”,該題目所涉及知識點在下列正保會計網校(m.8riaszlp.cn)2019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輔導中均有體現(xiàn): 趙俊峰老師【高效實驗班】教材精講第七章第05講;李素貞老師【超值精品班】教材精講第七章第05講;楊善長老師【高效實驗班】??键c評班模擬試題(三)第03講;考試中心開通的模擬試題(三)多項選擇題第18題。趙俊峰老師2019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應試指南》第153頁知識點、例題16;李素貞老師2019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經典題解》第134頁知識點、第139頁第1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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