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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實施的期限規(guī)定
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類型分為兩種:
1.一種是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2.另一種是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且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3.行政許可采取統(tǒng)一辦理或者聯(lián)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45日;45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負責批準,可以延長15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4.依法應當先經下級機關審查后報上級機關決定的許可,下級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上級機關的期限也是20天,特殊情況期限可以延長。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5.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送達許可證件。
6.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建議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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