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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稅考試《稅收相關法律》筆記:行政許可實施的期限規(guī)定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3/10/11 09:24:00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4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校將論壇中注冊稅務師版塊學員們分享的經典知識點進行了整理,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祝大家夢想成真!

行政許可實施的期限規(guī)定

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類型分為兩種:

1.一種是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2.另一種是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且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3.行政許可采取統(tǒng)一辦理或者聯(lián)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45日;45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負責批準,可以延長15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4.依法應當先經下級機關審查后報上級機關決定的許可,下級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上級機關的期限也是20天,特殊情況期限可以延長。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5.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送達許可證件。

6.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建議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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