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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稅務師考試處于備考預習的黃金階段,預習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學習階段,正確的預習方法對知識的學習起到事半功倍我效果。各位同學在學習知識點的同時要加強練習題的鞏固,把知識點掌握扎實。以下是正保會計網校教學專家編寫的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十一章相關試題,幫助大家鞏固學習,順利通過考試!
知識點:破產原因的適用
破產認定原因 | 適用情形 |
(1)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不抵債 | 債務人提出破產+資不抵債情況形式審查即可判斷 |
(2)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 ①債權人提出破產 ②債務人提出破產 + 資不抵債狀況形式審查難以判斷 |
【條文依據】相關當事人以對債務人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的人(如連帶責任人、擔保人)未喪失清償能力為由,主張債務人不具備破產原因的,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持。
【理論解釋】連帶責任人、擔保人有清償能力,不影響對債務人破產原因的界定:不同民事主體之間不存在清償能力或破產原因認定上的連帶關系,其他主體對債務人所負債務負有的連帶責任是對債權人的責任,而不能視為債務人本人清償能力的延伸或再生。
相關鏈接:2017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十一章知識點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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