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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試題:破產(chǎn)申請(3.25)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6/03/25 07:46:28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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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的破產(chǎn)申請后,管理人決定繼續(xù)履行甲公司在破產(chǎn)申請前與乙公司簽訂的設備買賣合同,其中甲公司為買受人,該買賣合同約定甲公司付清全部價款之前,乙公司保留所有權。管理人將該機器設備出質,給出賣人乙公司造成損害。為此,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  

A.如果甲公司已經(jīng)支付70%的價款,乙公司不得主張取回該機器設備  

B.如果甲公司已經(jīng)支付80%的價款,乙公司不得主張取回該機器設備  

C.乙公司對甲公司出質所造成的損失應以普通債權主張清償  

D.乙公司對甲公司出質所造成的損失應以破產(chǎn)費用主張清償

以上內容是正保會計網(wǎng)校從論壇為大家整理的2016年稅務師試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016年稅務師備考已經(jīng)開始,你準備好了嗎?讓我們把握住今天,利用每一天的時間,努力奮斗吧!祝您夢想成真!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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