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股權投資的權益法對投資公司的控制程度有一定的要求。根據(jù)國際會計準則(IFRS)和美國通用會計準則(US GAAP),投資公司的控制程度通常通過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來衡量。
在權益法下,如果投資公司持有被投資公司的股份超過50%,則被認為具有控制權。這種情況下,投資公司應該按照合并財務報表的原則進行會計處理,將被投資公司的財務信息與自身的財務信息合并報表。
如果投資公司持有被投資公司的股份在20%到50%之間,則被認為具有重大影響力。在這種情況下,投資公司應該采用權益法對被投資公司進行會計處理,將投資公司所持股份的成本與被投資公司的凈資產(chǎn)進行調整,以反映投資公司對被投資公司的影響。
如果投資公司持有被投資公司的股份在20%以下,則被認為是非控制權益投資。在這種情況下,投資公司應該按照成本法對被投資公司進行會計處理,僅將投資公司所持股份的成本計入財務報表中。
總之,長期股權投資的權益法對投資公司的控制程度有要求,根據(jù)持股比例的不同,會有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