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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備考信息
一年之計在于春,注會備考在于勤。2017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備考已經開始,現階段是預習的黃金時期,希望廣大學員擼起袖子加油干。以下是網校依據2016年注會教材,整理的注會《經濟法》科目知識點,用于預習階段學習,祝大家備考愉快,夢想成真!
第五章 合伙企業(yè)法律制度
知識點:退伙
1.情形:
(1)自愿退伙:
協議退伙 | 約定合伙期限 + 四情形之一(①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②難以繼續(xù)參加合伙;③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協議約定;④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
通知退伙 | 未約定期限+無不利影響+提前30日通知 |
(2)法定退伙:
當然退伙★ | ①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法人或其他組織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被宣告破產;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合伙人在合伙企業(yè)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強制執(zhí)行; ⑤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口訣】人死財空資格無 【判斷】對普通合伙人來說,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是否會當然退伙? 【答案】不一定。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轉為有限合伙人,企業(yè)轉為有限合伙企業(yè)。 |
實際發(fā)生之日為生效日 |
除名 | 下列情形之一,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法定事項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yè)造成損失; ③執(zhí)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發(fā)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判斷】合伙人因貪污等被判刑是否會被除名?因斗毆等被行政處罰是否會被除名? 【答案】不會。不會。 |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為生效日 (有異議自接到通知30日內起訴) |
2.效力:退伙人對退伙前發(fā)生的合伙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財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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