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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知識點: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2/09 16:46:31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5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按份、共同共有的相同點

共有人的權利義務 
約定→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共有物的分割方式 
協(xié)商確定→達不成協(xié)議,共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可以分割并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對外債權債務 
對外連帶: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 

2.按份、共同共有的不同點

  
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  
情形 
家庭關系、夫妻共同財產(chǎn)、《繼承法》上的遺產(chǎn)、《農(nóng)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家庭承包財產(chǎn)、家庭共有財產(chǎn)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yè)中的財產(chǎn) 
其余情況 
內部關系 
占有 
共同占有
  
按份額占有(約定→出資額→等額占有) 
管理費用 
約定→共同負擔
  
約定→份額負擔 
分割 
(1)有約定不得:按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可以請求分割
(2)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
(3)如出賣財產(chǎn)與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財產(chǎn)屬于一整體,其他原共有人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 
(1)有約定不得按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可以請求分割
(2)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隨時請求分割 
外部債務的內部效力 
對外承擔債務后,共有人之間亦不存在分擔的問題 
約定→按照份額承擔債務。當對外承擔的債務超出其應當承擔的份額時,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重大修繕 
有約定按約定;未約定的,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
  
有約定按約定;未約定的,應當經(jīng)占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外部關系 
處分共有物
  
處分份額 

  
自由處分,但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權 

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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