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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學注會《經濟法》:租賃合同的一些特殊內容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4/06/19 16:18:56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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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可能與我們的日常生活比較密切,也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的一個比較特別的考點,其中一些特殊內容現(xiàn)在做一個小結,大家可以根據下面所列的內容,逐一理解和消化記憶。大家可以登錄正保會計網校的機考模擬系統(tǒng)按章節(jié)做練習,以鞏固對租賃合同的特殊內容的掌握。

1、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xù)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xù)訂之日起仍不得超過20年。

3、不定期租賃的一些特殊規(guī)定,包括:

(1)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2)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租賃期屆滿,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對于不定期租賃,雙方當事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4、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3)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4)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在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6)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8)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學理上稱為“買賣不破租賃”,所有的所有權讓與均不破租賃,并非局限于買賣。

5、租賃合同的解除與延期

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的學習備考方法之一就是反復多次地看教材和筆記,只有重復的次數多了,印象才深刻,才容易把一些重點內容記住并掌握,運用到答題中去。上述知識點小結出于這個目的,方便大家復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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