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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經(jīng)濟法知識點:承諾
(一)承諾的遲延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為“新要約”。(遲發(fā)的承諾為新要約)
例:A向B發(fā)出要約,承諾期限為4月1日至4月10日,B如果4月15日發(fā)出承諾,那么視為新要約,原要約失效。
(二)承諾的遲到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nèi)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況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遲到的承諾有效)
例:A向B發(fā)出要約,承諾期限為4月1日至4月10 日。如果B收到信件為4月3日,當天發(fā)出承諾,在通常情況下4月5日該信件可以到達,但信件4月15日才到達,這種情況下,該承諾是有效的,但如果A及時表示反對的,視為新要約。
(三)承諾的生效
(1)承諾自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解釋:承諾不需要通知的,自根據(jù)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提示: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2)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但是承諾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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