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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基礎學習:保險合同的變更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4/02/11 15:55:36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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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學員掌握基礎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保險合同的變更

保險合同的變更包括主體變更、內容變更和效力變更。

1.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變更:

保險標的轉讓,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但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

2.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

(1)由保險人在保險單上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xié)議。

(2)條件:一般情況下,變更保險合同的內容需要取得保險人的同意,但是在人身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

3.保險合同效力的變更:

因投保人未按規(guī)定支付保費而導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xié)商并達成協(xié)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2年未達成協(xié)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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