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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合同的擔保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2/26 09:25:20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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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廣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備考準備,打好基礎,網(wǎng)校全面開通了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零基礎班、預習班課程(試聽課程>>),另外,網(wǎng)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合同擔保的概念

  1.形式:保證、抵押、質(zhì)押、留置和定金。

  物保:抵押、質(zhì)押和留置

  人保:保證

  金錢擔保:定金

  2.反擔保: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向擔保人提供的擔保

 ?。?)債務人的反擔保方式:抵押或者質(zhì)押

 ?。?)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的反擔保方式:保證、抵押或者質(zhì)押

  【注意】反擔保方式不包括留置和定金。

  二、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

  1.無效的后果:

主合同 擔保合同 債權人 擔保人 責任承擔
有效 無效 無過錯   擔保人與債務人連帶賠償責任
有過錯 有過錯 擔保人承擔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
無效 無效   有過錯 擔保人承擔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
  無過錯 擔保人不承擔責任

  2.不屬于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

  (1)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除非擔保合同另有約定。——主合同解除,擔保合同有效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越權代表,擔保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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