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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特殊地域管轄(特別管轄)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左樂 2019/11/21 20:29:15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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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要的生活別人正在生活著,你所盼望的別人正在經歷著。唯有向前才能離自己的夢想更近一步,也唯有奮斗才是走向理想生活的正確道路。既然選擇了中級會計職稱,就要朝著它勇敢向前,每天進步一點點,基礎扎實一點點,通過考試也就會更容易一點點。正保會計網校專門為大家準備了《經濟法》知識點,一起來學習吧~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

特殊地域管轄(特別管轄)

 以訴訟標的所在地、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管轄法院。

糾紛
管轄法院
合同糾紛
合同履行地
被告住所地
保險合同糾紛
保險標的物所在地
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
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fā)生地
人身保險
被保險人住所地
票據糾紛
票據支付地
交通事故請求損害賠償
事故發(fā)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專利糾紛案件
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海事、海商案件
海事法院管轄

  【注意】特別管轄不排除普通管轄,以上訴訟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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