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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代理權的行使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任任任 2020/02/10 15:09:38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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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

中級會計師經濟法——代理權的行使:

1.代理權行使的一般要求

委托代理人應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應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行使代理權。

代理人行使代理權必須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并做到勤勉盡職、審慎周到,不得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也不得利用代理權牟取私利。

2.濫用代理權的禁止

代理人不得濫用代理權。常見的濫用代理權的情形有:(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2)同一代理人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項民事活動;(3)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

《民法總則》規(guī)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例題·簡答題】甲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專門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yè)務的乙公司代理采購一批專用設備,并授權乙公司與中標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乙公司在與中標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時,雙方秘密商定,乙公司在若干合同條款上對中標供應商予以照顧,中標供應商作為答謝提供給乙公司一批辦公設備。請問乙公司代理簽訂采購合同的行為是否有效,由此給甲行政機關造成的損失應由誰承擔責任?

【解析】乙公司代理簽訂合同的行為無效,給甲行政機關造成的損失應由乙公司和中標供應商承擔連帶責任。乙公司在行使代理權時,利用代理權牟取私利,不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其行為屬于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濫用代理權行為。根據《民法總則》的有關規(guī)定,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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