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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微筆記:董事、監(jiān)事的資格和義務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4/04/16 10:39:45 字體:

2014中級會計師考試報名時間為4月1日-30日,考試時間為10月25日、26日。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中級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掌握基礎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幫助廣大考生一起學習一起進步。

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1.不得擔任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zhí)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zhí)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yè)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yè)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企業(yè)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2.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禁止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未經“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而非董事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yè)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yè)務。

3.相關規(guī)定

(1)增資

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原告請求未盡勤勉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2)抽逃出資

股東抽逃出資,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xié)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后尚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原股東將仍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的,如果原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受讓股東損失,受讓股東有權請求原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受讓股東還可以要求對于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有過錯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責任。但是,受讓股東對于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也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上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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