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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答疑精華:抗辯權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上好佳 2022/07/13 11:40:32 字體:

2022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jīng)開始啦!為幫助大家備考,正保會計網(wǎng)校特從答疑板中精選了學員學習過程中出現(xiàn)的問題,老師給出詳細答疑。以下是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答疑精華,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答疑精華:抗辯權

7.訴訟時效抗辯的提出

(1)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進行裁判。

(2)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基于“新的證據(jù)”除外)。

(3)當事人未按照規(guī)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卻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訴訟時效法定

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無效。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訴訟時效期間法定,約定無效)

提問:

抗辯權到底是什么意思?是反抗的意思嗎?

回答:

抗辯權,指的是妨礙他人行使權力的一種對抗性權利。通俗理解是對抗的意思。

注: 以上答疑精華來源于正保會計網(wǎng)校答疑板,網(wǎng)校老師會針對已購課學員提出的問題進行答疑。(網(wǎng)校答疑板使用攻略) 

更多答疑精華:2022年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答疑精華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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