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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仲裁裁決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上好佳 2020/08/10 14:57:03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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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仲裁裁決

1.和解與調解

(1)和解

申請仲裁后,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xié)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達成和解協(xié)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也可以根據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

(2)調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或根據協(xié)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與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在調解書簽收前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2.裁決的作出

裁決應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3.仲裁裁決的執(zhí)行

當事人應當履行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zhí)行。

4.裁決的撤銷

(1)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法定情形(2020年新增)

①沒有仲裁協(xié)議的;

②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xié)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

③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⑤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⑥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2)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期限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依法應撤銷情形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法定撤銷情形之一的,或認定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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